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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哪些登记材料

更新时间:2024-04-28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办理房屋抵押需要的登记材料有:

1、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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